收费标准

南通市饭店与餐饮业商会会费缴纳实施细则

第一条  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(2006)123号文件规定和《南通市饭店与餐饮业商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  本会实行会员制。
第三条  会费一般按年收取。本届共5年。
第四条  会费收取和使用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会费工作由专人负责,会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。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。
会费仅可使用于商会,不得挪作他用,不得虚报冒领、不得侵吞。有违反者,除足额追缴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条  会费缴纳的标准如下:
1、会长单位20000元/年;
2、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;
3、副会长单位5000元;
4、理事单位2000元。
第六条  会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,会费应本着节约原则专款专用。会费开支主要用于以下各方面。
1. 必要的办公用品及办公费用,房租、水电等正常开支;
2. 召开各种会议;
3. 开展服务会员的业务活动;
4.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参与公益活动,扶贫济困;
5. 支付商会秘书处专(兼)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;
6. 其他正当开支。
第七条  会费开支实行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。每项开支须由经办人、秘书长和会长签字、审核相符后方可入账。
第八条  商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,实行严格、公开、监管的财务制度,管理商会资金。
第九条  商会接受本会会员的捐赠和社会捐赠,接受捐赠的物资、钱款按照商会会费规则管理。
第十条  本细则的解释权为商会本届理事会。